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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國立臺灣大學農業化學系系友會章程
內政部106年8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60051015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灣大學農業化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國立臺灣大學農業化學系簡稱本系)。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凝聚系友情誼,協助本系和系友在學術及事業上之發
展,並促進農業化學領域產、官、學、研界資訊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1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系友,促進系與系友之情感與知識之交流。
二、貢獻所學,服務社會,關心台灣農業化學之發展。
三、協助政府與民間團體推廣台灣農業化學之健全發展。
四、提供系友各類就業服務資訊。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的事業應受各
該 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會費後,為普通 會員:
(一)本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肄業或畢業學生。
(二)服務於本系或曾服務於本系之教職員工。
二、永久會員:符合前項資格,並一次繳足二十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普通會員未繳納當年會費者,不得享有當年會員權利,連續二年
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普通會員經退會或因未繳會費者,停權處分。如欲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所積欠之
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
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數同時選
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
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
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
事 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
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視需要得聘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
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設置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
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會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
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具學生身份者減半)。
二、常年會費:
(一)普通會員:新臺幣伍佰元(具學生身份者減半)。
(二)永久會員:一次繳足二十年常年會費者,其後終身免繳。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備審核意
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6月1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6年8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60051015號函准予備查。